专门立法严惩个人信息买卖

发布时间: 2010-1-31 18:23:52, 点击: 80

  环猎调查网消息 深圳商报近日关于业主资料被非法在市场买卖的报道,在省“两会”会场引起政协委员的关注。“你们的报道很客观、很全面,反映的情况很真实,这种现象不能再继续不管不问了。”昨天下午,来自深圳的省政协委员陈纲军、吴以环看完本报当天《是谁让业主资料流向市场?》的报道后,与记者一起探讨起治理乱象的“对策”。

  个人信息泄露性质严重

  “个人信息被泄露和非法买卖,这已经被媒体曝光了N次,可是,现在问题的解决还没有看到明显成效,反而愈演愈烈。”陈纲军委员说。他自己就有过个人信息被泄露的经历。“有一次我刚成为某俱乐部的会员,隔后不久就有其它类似业务的俱乐部打电话来询问要不要加入。不用说,肯定和最早那家俱乐部有关。”

  陈纲军说,从事个人资料的买卖交易已经从政府机关和金融、电信、水电等公权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向一些物业、中介公司甚至个人蔓延,而且更加肆无忌惮。这必须引起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要提前主动地“治未病”和“堵漏洞”,不要等出现大案要案或造成恶劣影响后才去想解决问题的办法。他认为,治乱须用重典,建议从源头上立法来解决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虽然不可能做到完全杜绝这种行为,但只要下重手整治乱象,就会产生约束力,才能让买卖双方有所顾忌和收敛。

  亟需专门立法

  据了解,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故意泄露业主资料的行为也予以两万元的重罚。

  陈纲军认为,虽然《刑法修正案》把泄露个人信息定为刑事犯罪,但只对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侵犯作出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对公民私权利的侵犯行为,该如何处置?而散见于物业管理条例等单个领域的规定显然不能集中“火力”对一些同性质的行为进行惩处。因此,我们亟需制定出台一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法规规章,而且在量刑上要和泄露国家机密罪结合起来考虑。

  公民个人填写信息要谨慎

  省政协委员、民盟深圳市委主委吴以环同样赞成对泄露个人信息行为专门单独立法。她同时建议,对一些企业、个人买卖个人信息行为,一经查实,除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将这种违法记录或不良记录纳入行业诚信系统和个人诚信档案,并作为其今后在行业准入和资质认定时的评价依据。

  “作为个人本身,也要提高警惕,在填写个人资料信息时要多个心眼,谨慎一些。”吴以环说,除了要靠外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公民的自我保护也很重要。比如,在加入商场、酒店、品牌的会员时,不要轻易透露过多的个人信息,特别是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容易被不法分子用来犯罪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