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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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定证据制度概述

    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预先明确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评判标准以及运用规则,法官只能依照法律对案件作出裁判的一种证据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并据此作出判断结论,而不能按自己的分析判断对案件作出判决。

    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主要原因:

    首先,是加强中央集权、维护法治统一的要求。

    其次,是愚昧落后、崇尚权威思想必然体现。

    再次,等级制度是其产生的社会基础。

    最后,纠问式诉讼模式是其生存土壤。
  
    二、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
 
    (一)公式化

    在法定证据制度下,法律预先对各种证据进行分类,并规定各种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根据当时的诉讼理论,一般把证据分为完全的和不完全的两大类。

    (二)形式化

    在法定证据制度下,法律不仅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而且这种对证明力的规定也是根据一些形式化的因素确定的,而不是根据证据的实际状况确定的。

    (三)等级化

    同其他封建式法律制度一样,法定证据制度中对证据证明力的规定,也明显受到了封建等级特权观念的影响。

    (四)绝对化

    法定证据制度在规定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的同时,也规定了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问题上的职责。法律限制法官分析研究证据的证明力,也不要求其判断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性,只要求法官机械地按照法律的规定识别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计算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或证据数量的多少,而不允许法官按照自己的见解审查判断证据。

    四、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规则

    法定证据制度认为,每一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在所有的案件中都是相同的。在当时欧洲各封建专制国家的诉讼法典中,对于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的几种主要证据,都具体规定了它们的证明力以及审查判断的规则。

    (一)有关被告人的自白规则

    (二)有关证人证言规则

    (三)有关书证规则

    五、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与具有浓厚宗教迷信色彩的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相比,法定证据制度虽然本身并不科学,但它毕竟更多地体现了人类的理性与智慧,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结果。但法定证据制度是为封建专制时代的司法服务的,是建立在形而上学的理论基础之上的。这就使得真理在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中转化为谬论了。